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581號
SLEV,108,士簡,581,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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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淳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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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