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342號
SLEV,108,士簡,342,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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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余品萱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廖錦英
      張蔡秋琴
      呂陳金娥
      葉江滿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財福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建智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張葉阿血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清美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羅瑄即葉石墻之代位繼承人
      蔡玉村
      陳鄭彩雲
      詹施素花
      何禮欽
      連黎華
      邱福炎
      楊連池
      李靜子
      陳萬柱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彬瑞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怡菖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耀申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啟敏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郭德蓬
      陳能德
      吳陳秀春
      廖桂香
      鍾周淑容
      林俊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素琴
被   告 黃淑貞
      游玉眉
      連得時
      張江阿腰
      王思欽
      詹信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璦寧
被   告 廖陳英子
      王春喜
      雷在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雷雅玲
被   告 游洪素卿
      傅秋雲
      陳吳月嬌
      王子明
      方吳淑嬌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秀如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文傑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秀娟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林素梅
      李郭花真
      張慶堂
      黃金貴
      張國雄
      張國明
      蔡秀妍
      張清文
      張清三
      江麗芬
      李國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吳錫華
      郭桂香
      王却
      陳文肇
      劉永元
      石粵雄
      石粵軍
      陳傳宗
      張銘源
      張志明
      張志榮
      張淑美
      陳月嬌
      吳昭民
      蔡淑玲
      黃裕霖
      楊琇珊
      翁士恩
      陳麗珍
      陳麗慧
      陳麗蓉
      邱美月
      詹妍華
      和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廢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銘鴻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高有志
      饒義良
      葉俊宏
      周秋芳
      周杏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桂香
被   告 游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沛宏
被   告 陳建興
      蔡宸豪
      蔡沐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婉琦
被   告 郭雅伶
      黃玉燕
      謝華云
      張育瑋
      張盛翔
      李丁讚
      陳瑞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許素琴
      陳茂松
      葉怡伶
      葉佳珍
      劉昶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玉眉
被   告 郭正一
      郭芝妤
      潘銀哖
      陳清裕
      陳俊維
      孫有民
      陳憲博
      陳蔡美鴻
      王文皇
      王文俊
      高天志
      林保慧
      吳錦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錫華
被   告 黃永慶
      蔡常輝
      謝惠鈞
      謝祥維
      簡紫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新忠
被   告 陳怡豪
      蔣利和
      蔣鎮和
      蔣玉梅
      謝禎鴻
      江怡瑩
      江宗翰
      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下午5 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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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