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42號原 告 余品萱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被 告 廖錦英 張蔡秋琴 呂陳金娥 葉江滿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財福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建智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張葉阿血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清美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羅瑄即葉石墻之代位繼承人 蔡玉村 陳鄭彩雲 詹施素花 何禮欽 連黎華 邱福炎 楊連池 李靜子 陳萬柱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彬瑞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怡菖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耀申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啟敏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郭德蓬 陳能德 吳陳秀春 廖桂香 鍾周淑容 林俊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素琴被 告 黃淑貞 游玉眉 連得時 張江阿腰 王思欽 詹信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詹璦寧被 告 廖陳英子 王春喜 雷在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雷雅玲被 告 游洪素卿 傅秋雲 陳吳月嬌 王子明 方吳淑嬌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秀如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文傑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秀娟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林素梅 李郭花真 張慶堂 黃金貴 張國雄 張國明 蔡秀妍 張清文 張清三 江麗芬 李國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被 告 吳錫華 郭桂香 王却 陳文肇 劉永元 石粵雄 石粵軍 陳傳宗 張銘源 張志明 張志榮 張淑美 陳月嬌 吳昭民 蔡淑玲 黃裕霖 楊琇珊 翁士恩 陳麗珍 陳麗慧 陳麗蓉 邱美月 詹妍華 和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廢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鴻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被 告 高有志 饒義良 葉俊宏 周秋芳 周杏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廖桂香被 告 游雅婷訴訟代理人 林沛宏被 告 陳建興 蔡宸豪 蔡沐蓉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婉琦被 告 郭雅伶 黃玉燕 謝華云 張育瑋 張盛翔 李丁讚 陳瑞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被 告 許素琴 陳茂松 葉怡伶 葉佳珍 劉昶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玉眉被 告 郭正一 郭芝妤 潘銀哖 陳清裕 陳俊維 孫有民 陳憲博 陳蔡美鴻 王文皇 王文俊 高天志 林保慧 吳錦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錫華被 告 黃永慶 蔡常輝 謝惠鈞 謝祥維 簡紫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新忠被 告 陳怡豪 蔣利和 蔣鎮和 蔣玉梅 謝禎鴻 江怡瑩 江宗翰 陳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下午5 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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