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809號
SLEV,108,士小調,809,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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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翊誠商行

法定代理人 汪延霖 
相 對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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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