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瓏承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載「不知被誰丟垃圾,請法
院幫忙查」,住址未載,是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
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補正被告之真
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
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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