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94號
SLEV,108,士小,94,2019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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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曾春花

輔 助 人 江德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肇憶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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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