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652號
SLEV,108,士小,65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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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蘇曉娟
被   告 李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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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