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620號
SLEV,108,士小,620,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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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慧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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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