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331號
SLEM,108,士簡,33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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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崑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 於消防隊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徒手推擠及作勢毆打該消防 隊員,充分彰顯其輕視國家公權力之心態,法紀觀念顯有偏 差,且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損害,所為顯非可取;惟考 量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已向被害人 道歉並賠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亦 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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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