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95號
原 告 趙月華
被 告 蕭晉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萬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票款債權不存在,依照原告提出票據(支 票)記載票面金額是新臺幣(下同)13萬元,因此,本件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的規定,本件應該徵收的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 元 ,原告在提起本件訴訟時沒有同時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令原告在收到本件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第1 項,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說明抗告理由,以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第2 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