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8年度,72號
CYEV,108,朴小,7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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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蕭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6元,以及其中新臺幣19,874元㈠從民國94年6 月30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以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屆至,雙方如果沒有 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依照同一內容續約1 年,之後每年屆 期時也一樣;從借款始日開始,除了依約定免收利息的期 間以外,從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 18.25 計算,每月應該償還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果沒有依 約給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且從應繳日起到清償日止 ,改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豈料,被告從民國93年 5 月20日起就沒有履行清償義務,依照上開約定,被告的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該1 次全部清償。之後,大眾銀行 在93年間把對被告的債權以及所衍生的一切權利讓與給普 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 斯公司又把對被告的債權包括本金新臺幣(下同)19,874 元、計算到94年6 月29日的利息(未收利息1,306 元、遲 延利息2,646 元)及衍生的所有權利全部讓與原告,並通 知被告,但被告仍然沒有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 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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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