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71號
原 告 林靖婷
被 告 周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應補繳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 8 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小額訴 訟程序之事件,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促使本院為職權之 發動,故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