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8年度,171號
CYEV,108,朴小,171,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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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71號
原   告 林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琦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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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