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79號
CYEV,108,嘉小,79,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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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7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馮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6元,以及其中33,596元㈠從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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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