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469號
CYEV,108,嘉小,469,201905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4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郭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24元,及其中新臺幣39,944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