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353號
CYEV,108,嘉小,353,201905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3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被   告 童玉琴 

      童竹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二人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30元,以及如附表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民國) │年利率│(民國) │ │
├─────┼────────┼───┼───────┼───────┤
│ │從107年7月1日起 │1.15%│從107年8月2日 │逾期在6個月以 │
│ │到108年2月24日止│ │起到清償日止 │內者,按左列利│
│29,130元 ├────────┼───┤ │率百分之10,逾│
│ │從108年2月25日起│2.15%│ │期超個6個月部 │
│ │到清償日止(108 │ │ │分,按左列利率│
│ │年2月25日轉列催 │ │ │百分之20計算 │
│ │收)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