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60號
原 告 蘇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古月英
訴訟代理人 柯茗鈜
被 告 蔡貴美
訴訟代理人 黃育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