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簡字第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刑志凱
被 告 劉歡欣
劉紀彥
趙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所簽定之借據第18條約 定,本借款或甲方(即被告)對乙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 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 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該借據影本在卷足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劉歡欣、劉紀彥、趙美菊(下稱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劉歡欣就讀大葉大學期間,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 邀同被告劉紀彥、趙美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貸款額 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99年9月2日起至 被告劉歡欣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劉歡欣應向原 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
撥款,計撥7筆,金額總計為228,848元,撥款日期詳如附表 所示。並約定應於被告劉歡欣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 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依約定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 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原告業於108年3月7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當時 本借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 5%。又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 償。
㈢詎被告劉歡欣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217,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屢經 催討,仍未還款。又被告劉紀彥、趙美菊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表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等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 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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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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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
│號│(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
│ │ │ │ │ 起訖日 │ 利率 │ │
├─┼────┼─────┼─────┼───────────────┼───┼────────┤
│01│100年5月│30,735元 │19,773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自107年10月2日起│
│ │11日 │ │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在6個月以內者, │
├─┼────┼─────┼─────┼───────────────┼───┤按本借款利率10% │
│02│100年12 │47,436元 │47,4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逾期超過6個月 │
│ │月9日 │ │ ├───────────────┼───┤者,按本借款利率│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20%計付違約金。 │
├─┼────┼─────┼─────┼───────────────┼───┤ │
│03│101年5月│30,735元 │30,7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4│101年12 │29,736元 │29,7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月1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5│102年5月│29,935元 │29,9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6│102年12 │30,136元 │30,136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月9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
│07│103年4月│30,135元 │30,135元 │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15% │ │
│ │25日 │ │ ├───────────────┼───┤ │
│ │ │ │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
│合│------ │228,848元 │217,886元 │ ------ │ --- │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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