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7年度,369號
OLEV,107,員小,369,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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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何彥臻
被   告 莊潔禧即莊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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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