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8年度,40號
NTEV,108,埔簡,40,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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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范碧玉即南投縣私立林肯幼兒園


      劉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范碧玉邀同被告劉素禎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並立有借據及連帶保證書各1 紙,借款期間自104 年7 月9 日起至109 年7 月9 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 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58% 計算,現週年 利率為2.67%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迄107 年7 月8 日 止,尚有本金399,43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又被告劉 素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借據、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網路公告、 歷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網路查詢及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 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 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 元(即裁判費4,3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由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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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