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560號
NTEV,107,投簡,560,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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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錫治 
      賴慶山 
      賴錫茂 
      賴鈺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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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