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錫治
賴慶山
賴錫茂
賴鈺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