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8年度,193號
PDEV,108,斗補,193,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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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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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