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林世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晋田、吳猛龍、吳天豹圖、吳少雄、吳鎮江、
洪不、吳紹世、吳茂林、林添財、林世賢、林振輝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
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
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
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應提供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完整歷次異動索
引。另提供相毗鄰土地(即同段769、770、772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㈡請查明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即吳晋田、吳猛龍、吳天豹圖
、吳少雄、吳鎮江、洪不、吳紹世、吳茂林、林添財、林世
賢、林振輝(下稱被告吳晋田等11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全部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且
確認被告吳晋田等11人是否均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
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㈢若有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或起訴後死亡,則應確認該死亡被
告之法定繼承人分別為何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該
死亡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且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
當、明確之聲明,即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等繼承人未為
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於起訴狀「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欄,除記載分割系爭土地之聲明外,並應同
時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㈣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
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狀況
、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
。
㈤請就系爭土地之各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分割
方案,且依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及確認正確持分
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並依上開共有人持分表
,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分割方案圖。
㈥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有人
應具體指明。
㈦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
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
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本件有無必要對抵押權人即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訴訟,如有,請檢附繕本予本
院以便為訴訟告知。
㈧請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載有完整、正確、適當之訴之聲
明、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與證據資料等之民事準備書狀,
暨應檢附足額繕本予本院,以便本院送達予全體被告及受告
知訴訟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