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8年度,175號
PDEV,108,斗簡,17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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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黃記繽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 定即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 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 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 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 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 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兩造間訂有項目加盟合作契約書暨作業 規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6項簽 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 0號,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契約終止之解約補償金義務之 擔保,惟因被告於招募過程中,對於原告提供之資訊不對等 ,且未踐行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精神,致使系爭契約因此無效 ,原告並無需要對被告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從而,系爭本 票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復存在,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確 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故原告 並非以系爭本票係屬偽造或變造而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自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適用;又依原告 前開主張,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與否既涉及原告 是否履行或違反系爭契約,本件自屬兩造因系爭契約所生爭 議之訴訟,依原告所提出加盟契約書第16條約定:「本契約 之解釋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誠信原則,若雙方因本契約產生爭 執、違約或其他相關問題時,雙方同意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 一審訴訟管轄法院。」,兩造既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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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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