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8年度,13207號
TPPP,108,清,13207,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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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07號
移送機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路0號
代表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光宇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護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林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 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林員與陳○○(以下簡稱陳員)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以下簡稱成大醫院)心臟血管外科之體外循環師,為同事 關係,林員認為其工作上屢遭陳員刁難、挑剔,且認為陳員 意帶領同儕、影響主管,致其在工作團隊中遭排擠,心生怨 恨,嗣於107年9月28日上午8時45分許,又因主管要求其更 換辦公座位並詢問有無離職之意,再生不滿。於同日上午9 時許在3樓心臟血管外科暨體循師辦公室拿取其所有之蝴蝶 刀至成大醫院3樓手術室第7開刀房,持刀刺正準備安裝體外 循環機的陳員陳員經手術搶救,倖免於難。林員持刀殺人 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二)林員前揭行為,自107年9月2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 押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當然停職(證一),並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7年10月4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17570號起訴書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 殺人未遂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提起公訴(證二)。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4日裁定交保,並諭知林員,應遵守不 得進入成大醫院、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陳○○、羅○○、呂 ○○或其他成大醫院先前之同事等條件。成大醫院於107年 11月29日召開107年度第3次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24條規定,函請本部移送貴會審理(證三)。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務員有非執行職務 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者,應受懲戒。查本案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7年10月4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17570號起訴書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 殺人未遂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提起公訴。林員應受懲戒之事



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 第1項但書規定,檢附移送書及有關卷證一併送請貴會審理 。
三、林員自107年9月2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而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當然停職並於107年10月4日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交保。查林員截至108年1月5日止,並未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職,目前由該院 人事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負查催渠復 職之責。惟查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附條件交保裁定之內容 ,林員確有不能復職執行職務之客觀事實。
四、審酌林員之行為重創公務員謹慎勤勉形象,違失情節重大, 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附條件交保裁 定之內容,林員交保後之禁止事項包括不得進入成大醫院等 事項,確有不能復職執行職務之客觀事實。爰本部業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併予敘 明。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林員當然停職令。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10月4日107年度偵字第175 70號起訴書。
3.成大醫院107學年度第3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暨會議資料, 內含相關文件如下: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押票(如會議資料P.8)。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會議資料P.9-18)。 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訊問筆錄(如會議資料P.19-31)。 ④請林員出席或陳述意見公文函及簽收回條(如會議資料P.32 -35)。
林員書面陳述意見表(如會議資料P.36)。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我要向傷者陳護理師、胡醫師及造成社會的不安道歉。因在 心臟外科長期受到主任、組長及組員的職場霸凌,一直處在 高壓的精神壓力。9月28日當天早上,因主任又來逼離職, 限10月7日前清空座位,把我座位搬進一間塞滿儀器的小庫 房,這對我而言是嚴重的污辱。因而一時衝動犯錯之後,心 理十分後悔,走到開元派出所自首,準備要面對承擔我的罪 責。羈押進台南看守所時,對一般人的心理而言,絕對是非 常震驚與悲傷的。我無法理解怎會好好一個人,怎會被逼到 做出社會所不容許的事情,心理充滿了各種負面的情緒。交 保後,律師很盡力幫忙處理法律程序,在感受到她法律專業 及同理我所遭受到困境,並在法庭上盡力幫我辯護後,心理



的不安也減少了許多。醫療暴力是社會所不容許的,我會勇 於面對司法。但造成光宇失控的職場霸凌,成醫亦不能視而 不見。長期受到一群人的職場霸凌(相關霸凌證據已經請法 院幫忙審理),就算脾氣再好、再認真工作,也會有崩潰的 一天。成醫是18年來我努力工作救人的地方,我希望成醫變 的更好。我還有很多朋友還在成大醫院工作,我希望成醫能 改善就業及醫療環境,讓成醫變成真正的友善職場,頂尖醫 院。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 大醫院)護士,擔任心臟外科之體外循環師(相當於技術員, 下稱體循師)。緣105年11月間,被付懲戒人因父母年邁居住 北部,事先告知心臟外科主任羅傳堯,欲參加臺北榮民總醫 院(下稱北榮)體循師甄試,同年12月2日被付懲戒人以電子 郵件告知羅主任其已考上北榮,到職日預定為106年1月1日 ,希望羅主任與北榮施主任電話聯繫,羅主任則認為北榮需 要人,應由施主任主動打電話過來,因此明確告知被付懲戒 人他不會打這個電話。被付懲戒人於同年12月12日再以電子 郵件告知羅主任,要於該日離職,之後不會再進開刀房了。 惟羅主任並未批准其離職。北榮於105年12月間,亦由行政 人員及科主任多次致電被付懲戒人確定報到時間,被付懲戒 人告知因未能取得長官許可,最快於106年5月後始能報到。 北榮不得已放棄錄取被付懲戒人,並重新招考,被付懲戒人 亦未能如願北上任職。嗣於106年6月9日,被付懲戒人與較 其資深同事呂宜蓁因工作協調問題,被呂宜蓁叫至加護病房 會議室關門辱罵;數日後被付懲戒人暗藏錄音筆,故意還原 當天情況,激怒呂宜蓁,然後要求呂宜蓁道歉,並向羅主任 投訴,並表示要告呂宜蓁,羅主任勸其勿提告,表示後遺症 傷害很大,然被付懲戒人仍然對呂宜蓁提出傷害、強制罪及 恐嚇罪告訴。羅主任知悉後向被付懲戒人表示非常不高興。 (該告訴案件後因兩造和解,106年10月11日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此事件之後,被付懲戒人與同事相處更形緊張。 被付懲戒人亦因壓力過大,於106年6月13日起至7月18日, 三次到成大醫院精神科就診。而成大醫院心臟外科之體循師 間,以最資深之體循師陳彩鳳統管行政工作,因此大家稱其 為組長(非正式職稱,以下仍稱其為組長)。被付懲戒人與呂 宜蓁衝突事件後,被付懲戒人認為在工作上屢遭組長陳彩鳳 刁難、挑剔,排班亦對其不公平,且認為組長刻意帶領同儕 、影響主管,致其在工作團隊中遭到排擠;體循師同儕甚至 無人願為被付懲戒人休假之職務代理人,被付懲戒人向羅主



任訴苦,羅主任要其自己解決;107年6月11日被付懲戒人找 放射師廖佳玲為職務代理人而休假,陳彩鳳事後以電子郵件 告知廖佳玲:「主任說以後他休假不許任何人當他(指被付懲 戒人)的職代」,其對話記錄為:
陳彩鳳:下次核章要小心
廖佳玲:嗯。他匆忙進來,大家在實在不好意思問太多。 陳彩鳳:他很聰明,知道找您。
廖佳玲:日後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陳彩鳳:主任說以後他休假不許任何人當他的職代。 廖佳玲:OK。不早說被他將一軍
陳彩鳳:主任10:30請我公佈。』
二、107年9月28日上午8點多,主任羅傳堯在放置儀器之小倉庫 放一張桌子,要求被付懲戒人10月7日前清空其辦公桌搬到 倉庫那邊上班,並要求被付懲戒人離職。被付懲戒人認為陳 彩鳳為心臟血管外科「組長」,羅傳堯主任所有科內相關訊 息均來自於陳彩鳳,而認定是陳彩鳳刻意帶領同儕、影響主 管羅傳堯,在工作團隊中多方排擠他,因而心生不滿。遂於 同(28)日上午9時許,先在成大醫院3樓心臟血管外科醫師 暨體循師辦公室內,拿取其所有、放在辦公桌之蝴蝶刀1把 (折合長度14公分、寬度3公分。打開後,刀柄加刀刃長度 24公分、刀刃長度9.5公分、刀柄長度13.5公分、刀尖尖銳 呈弧形狀),隨即前去成大醫院住院大樓3樓手術室第7開刀 房。此際,胡祐寧醫師正在第7開刀房準備為病患進行冠狀 動脈繞道手術(病患已在手術台),陳彩鳳則在安裝人工心 肺機(即體外循環機);被付懲戒人進入第7開刀房、走向 陳彩鳳,即向陳彩鳳質問「為什麼要找我麻煩」,陳彩鳳未 為回答,被付懲戒人認為陳彩鳳有輕藐之意,更加氣憤;明 知陳彩鳳胡祐寧當時正執行醫療業務中,而為醫療法第10 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傷害 、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施強暴之犯意,持前開蝴蝶刀, 從陳彩鳳正面(被付懲戒人正面對著陳彩鳳陳彩鳳則微側 身面對被付懲戒人),以正握刀向前刺之方式,朝陳彩鳳之 胸、腹部攻擊,陳彩鳳突遭甲○○持刀攻擊、受傷,因而尖 聲大叫、跌坐地上;斯時,胡祐寧聽聞尖叫聲,回頭看見上 開情狀,隨即上前拉被付懲戒人褲子,旋以身體阻擋在被付 懲戒人與陳彩鳳之間,因被付懲戒人仍持刀欲攻擊陳彩鳳, 三方即發生相互拉扯、阻擋。嗣在場之體循師呂宜蓁趁隙向 前,拉起陳彩鳳衣服後領(陳彩鳳跌坐地上),將陳彩鳳拖 往手術房門口、甩向門外,並叫陳彩鳳快跑,陳彩鳳即驚慌 逃離現場至附近房間躲藏。不久後,被付懲戒人亦離開第7



開刀房,返回辦公室更衣,並將蝴蝶刀置放在辦公桌上,喊 稱「彩鳳被我捅了」,隨即離開成大醫院。陳彩鳳因遭受甲 ○○攻擊而受有「(1)右胸穿刺傷寬2公分穿透胸壁傷及右肺 (淺部撕裂傷)併氣血胸、另併有內側肋膜淺層撕裂傷。(2 )右腰穿刺傷寬1.5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3) 右下腹穿刺傷寬2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4)胸 骨下穿刺傷寬1.5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5)左 上腹穿刺傷寬2.7公分深及肌肉層,未傷及臟器。(6)下背穿 刺傷寬1.8公分深及肌肉層,未傷及臟器。(7)右前臂切割傷7 公分長併6條肌腱受損」等傷害;胡祐寧於阻擋、拉扯被付 懲戒人時,亦遭上開蝴蝶刀割傷,受有「左前臂撕裂傷兩處 各1公分、左手掌撕裂傷3公分及左手指多處表淺撕裂傷」等 傷害(胡祐寧未提出傷害告訴),以此方式施強暴於執行醫 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妨害陳彩鳳胡祐寧醫療業務之執行。 被付懲戒人於同(28)日上午9時7分許,自成大醫院步行前 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在未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現其犯行之前,即主動向開元派出所 員警坦承犯行,自首接受裁判。被付懲戒人在前往派出所途 中,在臉書貼出「終結霸凌」之貼文,並將前開陳彩鳳與廖 佳玲之電子通訊內容一併貼出。
三、上開一、二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陳彩鳳胡祐寧、羅傳 堯、呂宜蓁等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訊問時陳述之筆錄影本(由被付懲戒人之辯護律師閱卷 影印),臺南地檢署106年度調偵字第851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付懲戒人在臉書之貼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受理110報案紀錄、被付懲戒人在成大醫院就醫病歷等影本 ,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3月18日北總外字第0000000000號 覆本會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本會之答辯書亦坦承 其事。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 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 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其 所為成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 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而不成立殺人未遂罪, 所成立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較重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 項規定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1年(尚未確定)。前開事實 已堪認定。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核被付懲 戒人所為,係非屬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 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



其縱受職場上不盡公平、合理之對待,卻持刀械在醫院開刀 房內,刺傷同事,自會嚴重損害所服務機關之信譽,有予以 懲戒之必要;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在單位內長期受排擠、因單 位未排法定職務代理人,造成其事實上有假不能休之窘境, 行為前已因壓力過大至精神科就診,且其本件行為後自107 年11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止,因躁鬱症、焦慮症、失眠症 至心悠活診所就診,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及公務員懲戒 法第10條所定各款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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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