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3年度,11737號
TPPP,103,清,1173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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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737號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憲禮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專員
      劉鎮中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
      翁國民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
      葉瑞卿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員
      林東瑩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
      沈家慶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 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 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 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 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曾憲禮等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以 其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5月30日議決停止 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在案(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審理中),此有該判決在卷可 稽。本會合議庭因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為宜,爰 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
委 員 姜仁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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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