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535號
NHEV,108,湖簡,535,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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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35號
原   告 施欣均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漢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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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