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35號原 告 施欣均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漢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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