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 告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原 告 林秀暖
原 告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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