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504號
NHEV,108,湖簡,504,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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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   告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原   告  林秀暖
原   告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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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