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曾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曾碧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2 月11日起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使 用,依約定被告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 信用卡所生債務,應依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所定日期及 方式繳付,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另應按伊公告之 差別利率計付利息(惟伊得視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 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 適用之利率)外,並應加計違約金。惟被告截至95年9 月22 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2萬181 元(本金20 萬9,050 元、餘為已到期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於 91年11月29日與伊簽訂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雙方約 定於一定額度內被告得向伊借款,每動用1 次本貸款額度, 應支付動用手續費100 元,並約定還款利率為月利率1.65% (即週年利率19.8% ),被告應於每月21日攤還本息。若未 如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5 月20日止 ,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伊帳款4 萬9,985 元未給付。總 計被告積欠27萬166 元及利息,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爰 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 告給付(一)22萬181 元,及其中20萬9,050 元自95年9 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二) 4 萬9,985 元,及自95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9.8%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開帳款之事實,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客戶消費明細、滯納費用明細、滯納利息及違約金明 細、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萬利 週轉金約定條款、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放款帳卡(非年金 卡本金)、呆帳帳卡可證,是項主張,應屬有據。惟就信用 貸款部分,原告主張非屬現金卡性質,然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現金卡業務,依金融機構辦理現 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 條規定,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 憑金融機構本身所核發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方 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查, 依原告所提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1 條約定,被告得持富邦 銀行之金融卡,在富邦銀行核准信用額度內,於自動櫃員機 提款轉帳、於特約商店轉帳消費,實具有上述現金卡交易性 質,故自104 年9 月1 日起,其利息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不超過週年利率15% 為限。是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信用貸款部分,自95年5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9.8% ,自同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據上述,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80 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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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欠款名目 │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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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應付帳款│20萬9,050元 │自95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利率14.98% 計算。 │
│ │ │ │ │
│ │ │ │ │
├─┼───────┼──────┼─────────────────┤
│2 │萬利週轉金貸款│4 萬9,985 元│自95年5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19.8% 計算,自104 年9 月│
│ │ │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
│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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