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521號
NHEV,108,湖小,521,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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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黎浚崴即林敬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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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