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524號
NHEV,107,湖簡,524,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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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全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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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