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原 告 江阿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淳旭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連雲呈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游弘守(即游哲鵬)因本件票據涉有偽造有 價證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748號、第3257號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下稱系爭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系爭案件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卷予以 查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於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