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8年度,55號
CLEV,108,壢簡聲,5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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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洪明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 寄送相對人現戶籍址遭以遷移退回,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債權讓與證明書、遭退回之信封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且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 人目前均仍設籍於同地址並未遷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 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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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