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采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0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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