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官小琪
被 告 吳家和即吳家金
姚竺佑
吳雪梅
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