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257號
CLEV,108,壢簡,257,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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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謝乾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謝乾明 
法定代理人 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473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 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堂弟,兩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2日 5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門 口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竟基於傷害、公然侮辱及恐 嚇等犯意,先以右手徒手毆打原告之左胸,致原告受有前胸 壁挫傷之傷害,再對原告恫稱「幹你娘,你如果叫賊頭(警 察)來,你爸(被告)每天找你麻煩」等語,足生損害原告 之人格,並致原告心生畏懼,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就原 告受傷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00,000 元,另受侮辱、 恐嚇部分各請求慰撫金100,000 元,合計500,000 元,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答辯:本件兩造是因原告繼承其母親之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有傾倒之虞,且果樹及屋頂置放物未固定好,造成颱 風過後該置放物毀損被告房屋,因而發生衝突。被告否認當 天有以右手毆打原告左胸,此由現場無目擊者、無錄影畫面 ,也沒有打鬥痕跡,即可知悉;縱本院認被告有毆打原告之



行為,然因被告於93年3 月間發生重大車禍,現有重度失智 症、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動手之際處於 神智不清之狀態,原告僅得請求慰撫金1,000 元。另就原告 主張侮辱部分,被告確實有罵原告「幹你娘」,但係被告平 常即有激忿易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此部分慰撫金亦應以1,00 0 元為適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之左胸成傷,並辱 罵原告「幹你娘」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39 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一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 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至9 頁 );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至於原告另主張 被告亦有恐嚇原告「你如果叫賊頭(警察)來,你爸(被告 )每天找你麻煩」云云,並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00 元部分,因此部分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經 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47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 是原告就此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請求,本應予 以駁回,茲不就此駁回部分另為說明。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就本件傷害及公然侮辱所生損害負賠償之 責,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㈠被告有無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成傷,並以上開言語 辱罵原告?㈡被告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能否免責?㈢若否 ,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㈠、被告有無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成傷,並以上開言語辱罵 原告?經查: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左胸成傷,並以台語辱罵原 告「幹你娘」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39 號判 決(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被告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一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處有期徒刑1 年等 情,如前所述。被告就上開公然侮辱之事實,雖不爭執,但 否認有毆打原告之事實,並辯稱:其未有毆打原告左胸之行 為云云,但上開事實,經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勘驗106 年7 月22日兩造爭執之手機錄影畫面,勘驗內容略以:「影片中 有三人的聲音,影片中手持鐵棍、赤裸上半身、下半身著四 角褲及藍色拖鞋者為甲男(即本件被告),另未出現在影片 僅錄到聲請者分別為乙女(訴外人即本件原告之妻謝曾銀妹 )、丙男(即本件原告)。全部以台語發音。丙男:打電話 叫警察啦。甲男:我出來怎麼跟他講你知不知道?乙女:你 不要揍他啦。甲男:我這樣推。我揍你?你有看到嗎?乙女



:不好啦,不要這樣啦。甲男:我揍你?你不要在那邊假。 …丙男:你這樣揍我,我跟你說啦,不要緊啦!甲男:你說 我揍你,來,你現在是說誰?你在那邊打我,你也打我。… 」,有系爭刑事案件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系爭刑事案件審 理卷第30頁),可知斯時兩造發生爭執,被告確有出手揍原 告之行為,否則何有謝曾銀妹在旁勸阻之情形。復證人即 本件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打我是在影 片之前,是被告打我時,我叫我太太報警,然後被告就一直 罵一直罵,…被告打我時,手機沒有在錄音或錄影,被告打 完之後,我太太才開錄影,方才錄影是我太太錄的,被告一 開始打我時,我太太坐我的車,在路上被告擋住我,我車無 法前進,被告就來打我了,當時我坐在機車上被被告打,我 被打沒有跌倒,因為我太太在後面撐著,…被告用拳頭打我 ,打一下就受不了,痛到快死掉。被告是打到我左胸,垂下 去之後手又用轉的,…被告右手拿鐵棍,左手出拳打等語( 見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卷第33頁);證人許振瑋即興國派出所 員警於系爭刑事案件具結證述:106 年7 月22日凌晨接獲通 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處理一件傷害案, 前往時救護車還沒到達現場,救護車是事後警方通報的,… 抵達現場看到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以及告訴人的太太,告 訴人手放左胸並陳述左胸痛,我們詢問案情,告訴人說遭到 弟弟(即本件被告)鎚打,當時看不出來告訴人身體有何明 顯外傷,…告訴人神情有點虛弱,一直疼痛,說他左胸部疼 痛,到處理過程結束都一直塢著左胸,…當時確實沒有掀開 告訴人上衣,葉家妤當場確實陳述被告有出手毆打,當時現 場處理有錄音錄影,在今日開庭前我有再檢視過當時的錄音 錄影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卷第56至59頁);證人葉佳 妤於系爭刑事案件具結證稱:我問謝乾隆說狀況是如何,告 訴人就說被告打他,並拉起衣服給我看說他左胸手術部分在 痛,我就告訴告訴人說不然我帶你去醫院驗傷,看驗傷狀況 ,被告是說他沒有打告訴人,是告訴人一直說被告有打他, 因為我沒有看到,我是向員警轉述謝乾隆告訴我的話等語( 見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卷第61頁反面);證人謝曾銀妹於系爭 刑事案件具結證稱:我去摘水果時,謝乾明小狗在叫,吵 到謝乾明,我和我老公謝乾隆就趕快匆匆忙忙的要逃走,結 果車子騎到一半就被被告攔下來了,被告拿著一支鐵棍,我 看到那支鐵棍我很怕,他沒有用鐵棍敲,他是用手敲我老公 的左胸,那時候我沒有錄影,他在前面吵吵吵,後來我老公 說要報警,還沒有報警他就已經罵三字經了等語(見系爭刑 事案件審理卷第76頁);併觀錄影畫面截圖所示(系爭刑事



案件審理卷第88至91頁),可見員警、原告、謝曾銀妹三人 站在鏡頭前,原告因被告前揭毆打行為,左胸部似有疼痛跡 象,始終以右手摀著左胸一節,亦有該錄影光碟在卷,是雖 上開錄影畫面並未確實攝及被告動手毆打原告之影像,然互 核上揭證人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之證述,及前揭錄影畫面 ,仍足信當時被告有以右手持著鐵棍,並以左手徒手毆打原 告之左胸無誤。被告雖又辯稱:原告以被告於106 年7 月22 日毆打原告胸部、辱罵三字經等情事為由,向本院聲請通常 保護令,本院106 年度家護字第1067號裁定也難認被告有原 告所指拿鐵棍要打聲請人、用拳頭打聲請人胸部之情形云云 ,但綜觀系爭刑事案件卷證資料,及兩造之陳述、系爭刑事 案件證人證詞,如上所述,被告當時確有以左手毆打原告左 胸,致原告受有前胸壁挫傷之事實,堪以認定,縱本院106 年度家護字第1067號裁定未審酌被告是否確實有毆打原告之 行為,仍不影響本件之認定,是被告上揭所辯,委不足採。 2.被告於本件審理時就自其有以台語辱罵原告「幹你娘」一節 雖不爭執,惟另辯稱當時係忿激易脫口而出三字經之口頭禪 云云,然以一般社會經驗及通念,「幹你娘」之用詞,客觀 上對人格確有貶低意味,使受罵者感到受辱、難堪,已足貶 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況縱兩造 曾有口角糾紛,被告亦應循其他合法途徑以資解決,而非以 辱罵方式為之,是被告此部分辯詞,亦非可採。 3.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上開傷害、公然侮 辱之行為無訛。原告此部分主張,應認為真。
㈡、被告上開傷害、公然侮辱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能否免 責?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 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 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請求他人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需證明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 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 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令他 人遽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之可言。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除 客觀上須有加害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外,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責任能力,亦即有識別能力為要 件,所謂識別能力,係指對於事務之是非利害能認識識別之 能力,亦即能辨識自己的行為產生何種後果之能力。



2.被告辯稱:其有重度失智症、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正常的人應該不會只穿著內褲 ,在門口與人叫罵,現場僅有對造及被告兩人而已云云,惟 查,依前揭勘驗筆錄以觀,被告與原告爭吵過程,仍能理解 原告話語並加以回應,是對外界事物仍有察覺,而能與人對 話,甚至於106 年8 月15日15時39分許,尚可至派出所接受 筆錄,且參被告於警詢過程中,對於警員所詢問之問題,均 能合乎邏輯並詳述地回答,應非不能理解外界事物,亦有10 6 年8 月15日警詢筆錄附卷可佐(見系爭刑事案件106 年度 偵字第22074 號卷第3 、4 頁),可見被告為上開行為時, 應有識別能力,並能辨識斯時為上開行為所生之後果。復觀 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載「病患於93月3 月因車禍造成全身多處骨折,頸部脊髓受傷造成四肢無力麻 木,尤其以右側肢體為嚴重,同時造成大小便控制困難,需 要長期追蹤復建,日常生活需人照顧…」乙節,此有診斷證 明書可憑(見系爭刑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2074 號卷第15 頁),是被告雖屬肢體障礙者,因此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 不等同被告為上揭傷害、公然侮罵行為時即無識別能力,無 法辦別行為及其後果,更不得以其受監護宣告為由而主張免 責。故被告仍應上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㈢、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原告因被告故意傷害行為所受之身體上不適,自會造成 精神上之痛苦,又被告以「幹你娘」云云,公然侮辱原告, 亦可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受到貶損,並受有精神上相當 之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105 、106 年所得分別為54,492元、70,492元,名下財產約12,4 39,888元;被告105 、106 年均無所得,名下財產約8,845, 534 元,有兩造之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 細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50頁),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 濟狀況,暨衡量原告所受傷害、侮辱之範圍及程度,綜合考 量被告為侵權行為之情節、可歸責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 及心理上之痛苦、兩造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傷害部分以10,000元為適當,公然 侮辱部分以5,000 元為適當,合計為15,000元,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過高,礙難准許。
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 限,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7 年8 月30日送 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473 號卷第8 頁),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31日之遲延利息,亦屬有 據。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07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其餘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附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法院為終局判 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 項亦有 明文。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目前亦無 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前 揭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比例,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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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