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飄萍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被 告 吳仁訓
商胡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一)起訴時所附及108 年4 月23日具狀補正之社區管理規約, 其修正日期均為「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三日第五屆第二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修正」,但為何規約第61第 4 款條對於遲延利息之規定不同?
(二)108 年4 月23日具狀補正之社區管理規約中「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文字,是哪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通過?請一併提出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到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