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蘇斌皇
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
韋郁群
被 告 林愛娜(原名林奕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提出之民事反訴狀提出準 備狀。
(二)提出原告與被告自107 年1 月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之LI NE對話紀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