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湘橞、鄭0001、鄭0002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鄭湘橞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鄭湘橞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坐落桃園市○ ○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房地)時不為繼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 與相對人鄭0001、鄭0002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 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塗銷上開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鄭 湘橞、鄭0001、鄭0002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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