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1182號
CLEV,107,壢簡,1182,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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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四貝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四貝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主張倘依反訴證三所示牌價計算兩造於104 年8 月 至107 年7 月交易廢鐵之買賣價金,則原告應給付予被告 之金額應為9,993,444 元之內容,是否爭執。(二)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基 礎,是否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 公告之廢鋼收購價格。
(三)倘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 基礎,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公 告之廢鋼收購價格,請指出依所提之網路新聞如何辨別反 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2 條所約定之THS 特級鐵牌價 即T1H 工一鐵牌價分別為若干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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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四貝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