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47號
移
被 移送人 賴○任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貞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何○勇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何○鳳 年籍詳卷
劉○昌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許○瑞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許○菁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鄭○駿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翊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余○鎧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國 年籍詳卷
吳○玲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余○浩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誠 年籍詳卷
黃○卿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陳○安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義 年籍詳卷
高○蘭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邱○廷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邱○傑 年籍詳卷
葉○美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李○淳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澄 年籍詳卷
王○翎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林○翔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秀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張○皓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行 年籍詳卷
邱○芳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鍾○萱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鍾○雲 年籍詳卷
張○福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廖○婷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廖○鋒 年籍詳卷
被 移送人 詹○筠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詹○田 年籍詳卷
阮○祝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4 月8 日龍警分刑字第10800063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任被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 項第3 款部分,何○勇、許○瑞、鄭○駿被移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款部分均不受理。
賴○任、何○勇、許○瑞、鄭○駿、余○鎧、余○浩、陳○安、邱○廷、李○淳、林○翔、張○皓、鍾○萱、廖○婷、詹○筠被移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部分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為朋友關係,於民國 108 年3 月17日15時1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梅龍一街63巷 公園內,意圖鬥毆而聚眾,被移送人賴○任起出CO2 空氣槍 1 支,被移送人何○勇起出西瓜刀1 把,另於上址公園椅子 下起出被移送人許○瑞所有之黑色甩棍1 支,被移送人鄭○ 駿所有之彩色甩棍1 支,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65條第1 項第3 款、第87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爰依法移送裁處。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 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 件處理法規定辦理;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定有明文。復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第1 款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又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依其性格及 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處理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2 款第5 目亦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屬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2 條所稱之少年,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惟依移送意旨,僅能認被移送人賴○任、何○勇 、許○瑞、鄭○駿(下稱賴○任等4 人)涉嫌無正當理由經 常攜帶刀械,此部分並經被移送人賴○任等4 人坦承不諱, 堪認依被移送人賴○任等4 人之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參照上開說明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少年立法意旨 ,被移送人賴○任等4 人件應由移送機關移送少年法庭,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調查及為適當之處置。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 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條第2 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 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經查,移送機 關移送意圖鬥毆而聚眾部分,為全部被移送人所否認,且卷 內無其他事證可以證明被移送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是 難認被移送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違序事實,自難遽為被移 送人不利之認定。本件移送機關認定被移送人均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之行為部分,即乏所據,自應為不 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第45條第2 項、第92條及刑事訴 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