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更一字,108年度,2號
SJEV,108,重簡更一,2,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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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黃國榮 
被   告 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票款為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葉古月嬌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814,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 之票款為239,870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108年4月12日民事 補正狀變更被告為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8 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 其訴之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 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之被繼承人葉茂清所簽發之如附 表所示支票14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不獲兌現 ,合計票款總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7,174,500元,嗣因 葉茂清已清償359,880元,經扣除後,尚欠6,814,620元(清 償的部分,用以抵充附表編號1之599,750元部分票款,故附 表編號1之票款餘額為239,870元),而原告以葉茂清為被告 ,起訴請求其給付票款後,葉茂清已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 死亡,葉茂清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葉茂清之親屬 會議亦未選任遺產管理人,嗣由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75 6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自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承受其訴訟,則被告依法應於管理被繼



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票款之責任。為此,爰本 於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4紙、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56號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等件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 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 葉茂清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之 責,而被告為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就所管理之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有對原告 清償本件票據債務之義務。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管 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票款6,814,62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票款為239,870 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 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退票日) │(新臺幣)│ │
├──┼───────┼─────┼─────┼────┼─────┤




│ 1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6.25 │105.07.19 │599,7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2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15 │105.07.19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3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20 │106.03.28 │464,7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4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31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5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31 │106.03.28 │588,1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6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15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7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20 │106.03.28 │461,8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8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31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9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31 │106.03.28 │294,0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0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15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1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30 │106.03.28 │373,4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2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30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3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10.20 │106.03.28 │192,5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4 │第一銀行松貿分│106.01.31 │106.03.28 │3,600,00│EA0000000 │




│ │行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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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