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原 告 蕭明傳
原 告 廖瓊珍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柔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被 告 張原榮
被 告 廖良殷
被 告 詹煥鐘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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