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736號
SJEV,108,重簡,73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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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王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10月1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持所發行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約定利率為年息18.25﹪,若未依約於期限前繳款時,延滯 期間之利率依年息20﹪,自104年9月1日起則按年息15﹪計 算。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利息,而萬泰商銀業將上開對被告之 債權讓與原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 出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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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