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727號
SJEV,108,重簡,727,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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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蔡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行照等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以其所有之國瑞廠 牌、2012年份車輛乙輛,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營運,並領用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行 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理 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詎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未按 約定繳交違規罰鍰及行政管理費等,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2面 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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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