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690號
SJEV,108,重簡,690,201905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90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思蓉律師
被   告 石蕾蕾(原名石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叁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