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馨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欣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蘇謝桂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貳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