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8年度,46號
SJEM,108,重秩,46,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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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寶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3月26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551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21日10時3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可憑。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1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 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 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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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