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173號
FSEV,108,鳳補,173,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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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蕭明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若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 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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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