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8年度,21號
FSEV,108,鳳簡,21,201904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宜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倫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