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原簡字,108年度,1號
FSEV,108,鳳原簡,1,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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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熊大慶 
被   告 戚芳庭 


被   告 潘善堇(原名張善堇)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鳳原簡字第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3 日
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戚芳庭前邀同被告潘善堇、訴外人戚雙華( 民國105 年8 月22日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 並簽立放款借據及撥款通知書6 紙為憑,借款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 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教育部核定之學貸利率 1.15% 計算,如未依約還款,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 率應按前開利率加年利率1%計算,另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 ,超



逾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 期未按時給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3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後,自106 年3 月1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本金185,677 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 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合計 1,9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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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